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诗书画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诗书画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
第二条 研究会是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的分支机构,是望京街道非营利性文化社会组织。
第三条 研究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和弘扬祖国诗书画艺术,服务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诗书画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提升整体艺术水平。通过丰富多彩的诗书画活动,促进会员“修文德、展才华、健心身”,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望京、文化望京”做贡献。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望京街道办事处和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研究会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广大会员和社区居民,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持之以恒搞好培训,不断提高技艺水平。
二、把握大局,服务望京,适时组织不同层次的诗书画展和赛事,为会员提供展示才华的平台。
三、面向基层,服务社会,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四、努力开展对外交流,促进共同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研究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并按入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会。
三、爱好诗书画艺术,并具有一定水平。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北京市朝阳区诗书画研究会会员自动成为我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权享有本会所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特殊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望京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研究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针对研究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研究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出研究会的年度工作意见。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出研究会内主要人事变动的意见,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决定研究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其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并主持大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正副会长和副秘书长,负责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研究会正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内有一定影响,有较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三、在诗书画某一方面有较高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名誉会长由望京街道办事处主管文化的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秘书长由望京街道办事处文教科科长担任。
研究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望京街道办事处行使对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协调处理研究会相关事宜。
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正副会长搞好日常工作。
二、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四、研究落实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提名研究会各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研究会相关会议和对外联络事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研究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三、监督研究会和会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四、对研究会和会员违反本章程、损害研究会和各机构社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研究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研究会和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比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总额年人均不得超过24元)。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指定具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时,必须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由常务副会长向研究会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经费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的经费,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望京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终止前,在望京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望京诗书画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朝阳区望京诗书画研究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诗书画研究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研究会的自律性组织。对研究会和会员的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由朝阳区望京诗书画研究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
第五条 监事会的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监督研究会和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研究会和会员认真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诗书画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对其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研究会和会员违反研究会章程,损害研究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四、对研究会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举研究会会长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要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发挥骨干作用,在活动中了解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每年分两次(年中、年底)审核研究会的经费管理情况。由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向监事会报告经费管理情况。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年中结合经费管理审核总结上半年工作。年底进行年工作总结,研究下年工作重点,并写出书面总结,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如有重要事宜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要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要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说了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