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京老年书画社章程
(2009年11月 16 日,经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望京老年书画社(下简称书画社)是以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会员为主体的书画艺术爱好者、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学习、提高、发展、联谊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书画社的主要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贯彻“双百”方针,弘扬发展传统中国书画艺术,积极开展各种书画艺术活动,以提高社员笔墨水平、艺术造诣、学术修养,力争推出一批高素质、高水准的名家名品,为社区文化建设和祖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繁荣做出贡献。
第三条 书画社是经望京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隶属街道老年协会。作为单位会员,批准后在书画业务上,接受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指导。
第四条 书画社以“提高技艺、修养身心”为主线,并遵守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响应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与组织社员开展独立活动相结合;
(二)社内组织活动与社外交流相结合;
(三)书画的提高与普及相结合;
(四)服务于社会与服务走市场相结合。
第五条 书画社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文化的方针政策,开展以书画为主的文化艺术宣传和建设活动,弘扬祖国传统优秀文化艺术,为本社区的文化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在社员中开展创作交流、学术研讨、培训人才等活动,提高社员艺术水平,选拔优秀人才,为打造书画艺术“精品”服务;
(三)加强对外交流,扩大书画联谊活动,为社员作品走市场铺路搭桥和提供信息服务;
(四)为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推荐会员。
第 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本社一律为个人社员,申请加入本社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社章程;
(二)热心本社的事业;
(三)在书画业务上具有一定的技艺水平。
第七条 社员入社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的书画艺术作品1—2件;
(三)经评审通过发给社员证,并网上公示。
第八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九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社费;
(五)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
第十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社员退社应书面告知,并交回证件。本社将网上公示。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终止。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社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部门和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中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社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愿意为大家服务 ;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五周岁。
第十九条 本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社长会议,领导、组织副社长开展工作;
(三)检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决定本社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社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社长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机构和部门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书画社设立监事会,三人组成,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对负责。监理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可列席社长会议;
(三)监督本社财务的管理和使用;
(四)监督本社领导依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五)对社员损害本社名誉的行为及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社经费来源:
(一)社 费;
(二)捐 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社员费用,每年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社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报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九条 本社的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事宜,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剩余财产,全部捐助用于老年事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