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在读中学生为了“自食其力”,不向家长要零花钱,竟结伙绑架,向人质家属索要10万元赎金,声称不给钱就立即撕票。近日,朝阳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4年至3年,缓刑3年。
刘某等4人均就读于北京某实验中学,最大的20岁,最小的不足17岁。尽管母亲是私企老板,家境阔绰,但刘某还是决定“要自食其力”,模仿电视剧的情节实施一起绑架案。当他把这个主意讲给同学安某等人时,3人均表示同意。
2006年8月21日晚上,4人到望京地区某高校门前转悠,寻找“猎物”。7点多钟,他们盯上了路过的17岁少年张某,遂将其带到了东风乡十里居附近的树林里,抢走张某随身携带的470元现金和一部多普达手机。
随后,刘某按照手机里的号码发短信息给张某的家人,要求对方准备10万元,否则撕票。张某家人接到短信后马上报警,并在警方的安排下,与刘某约定了交钱地点。在约定的地点,刘某刚一赶到,就被蹲守多时的民警当场抓获,其他3名学生也随即落网。
在以绑架罪对4名学生提起公诉的同时,检方指出,刘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伙,有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4名学生中有人未满18周岁,也应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4人已构成绑架罪。刘某提出犯罪意图并组织、指挥另外三人实施,系主犯;其余3人系从犯。但考虑到刘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周某等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法院遂对上述4人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