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未到期的16.9万余元存款被他人以一张过期的身份证提前支取,李女士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园支行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6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李女士起诉称,原告在中国银行存有定期存款169540.35元,未到期。2006年9月13日,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银行将上述未到期的存款共计169540.07元在同一窗口分11次支付给持有原告过期身份证的同一人,造成原告的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在将原告的定期存款提前支付给他人时,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其持有人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及是否过期进行严格审查,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多达169540.07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