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规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望京慧谷阳光小区成了第一个“试水”的小区,不过该小区22户业主欲成立单元委员会被建委叫停。
慧谷阳光小区成立单元业委会申请
物业位置:望京慧谷阳光小区209楼2单元业主人数:22
申请日期:2009年1月6日成立依据及准备过程:
《指导规则》第二十八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2008年下半年起,5位业主代表着手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经过多次与物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协商未能成立。现根据《指导规则》的规定,由纪翔俊逐户征求业主意见,获得22户业主的支持,欲成立单元业委会。
批复意见:
不同意
批复理由:物权的行使必须和小区公共利益结合起来,单幢楼或者单元成立业委会的前提是小区业委会已经成立,已经确定了议事规则。
慧谷阳光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单幢楼、单元或者楼层的业主就不能成立业委会。 (注:根据事件制作)
事件
慧谷阳光首试规则被否
66岁的纪翔俊是慧谷阳光小区单元业委会的发起人,用他的话来说,搞单元委员会实属无奈之举。
2004年,慧谷阳光小区业主入住后发现了多种问题,如楼梯下沉、房间漏水等,但由于一直没有业委会,大家无法集体维权。2008年下半年,5位业主代表着手成立业委会筹备组,却发现开发商的经理“消失”了,按照原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开发商是筹备组的成员之一。
筹备组发起人陈劲表示,他曾于2008年12月25日在报上刊登过寻人启事,要求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尽快与业主联系,也曾给开发商单位寄过挂号信,但均无结果。
随后,业主代表多次找到物业、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协商,都没有解决。
2009年1月1日起,《指导规则》开始实施,纪翔俊便依据其中规定,逐户征求业主意见,草拟了《慧谷阳光209楼2单元业主声明》,欲成立单元业委会。
“22户业主都支持,我们维权的第一步,就是要回单元内的广告收入。”纪翔俊说,他们要求物业公布原始合同和一切相关文件。
虽然老纪的做法得到了其他单元业主的肯定,不少业主还打算效仿他们成立本单元的业委会,市建委却否定了他们的做法。
面对建委的说法,纪翔俊很困惑:“要求先成立小区业委会,再成立单元业委会,为什么这没有写入《指导规则》呢?而且,我们现在只是要求返还本单元内的广告费,没有涉及其他单元业主的利益!”
现象
《指导规则》基层难落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市只有20%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指导规则》出台受到了业主的极大关注和欢迎,然而其中如“业委会在哪儿办公”、“成立业主委员会须由居委会召集”、“街道可撤销业委会违法决定”等条款成为焦点,引起了多方争议。
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门头沟绿岛家园小区的业主就遇到了居委会配合难的问题。
最近几天,业主拿着《指导规则》找到居委会,希望他们召集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时,得到的答复是“现在太忙了”。
《指导规则》中明确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
绿岛家园小区一位业主表示,《指导规则》还没出的时候,居委会还说正在商量成立业主大会的事,《指导规则》一发布,他们就改口说“我们太忙,先不谈了。”
“关键人物”将接受培训
针对业主的疑问和业委会难成立的现状,市建委等多部门近日召开了动员大会,并决定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关键人物”进行培训,制定指导本市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时间表。
据市建委主任隋振江表示,将在近期出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公约示范文本,以指导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隋振江公布了一份建委2009年指导业委会成立的时间表。
1至3月为动员及培训阶段;4月完成新老对接工作,对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社区,要将运转工作纳入到新的规则中来,对新竣工的物业小区,要完全按照这个《指导规则》进行;5月份,对各区的存量住宅社区和在建住宅社区,进行全面地摸底盘查。
隋振江说,特别是部分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居民意愿又很强烈的商品房小区,积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一位居委会主任听到此消息后叹了口气说:“这下子我们是消停不了了!”
追问建委
撤销业委会决定极端情况下才实施
针对业主们关注的 《指导规则》中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建委主任隋振江。
1.《指导规则》规定了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却没有提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
法晚记者 (以下简称FW):业委会能不能用物业服务用房?
隋振江:物业服务用房本身就是业主们共同所有,所以业主们当然可以决定这部分用房的用途,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业委会的办公用房。
2.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除召集人外,筹备组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FW:是不是“召集人没有表决权”?
隋振江:召集人确实没有表决权。
3.FW:如果居委会不召集,业主可以自己召集吗?
隋振江:业主可以自己召集。
4.《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街道或乡政府备案。
FW:这种备案是告诉就行呢,还是必须审批同意才行?
隋振江:这个备案是告知性的,告诉就行。
5.FW:在以前的实际操作中,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有拒绝备案的情况,今后再有拒绝备案怎么办?
隋振江:之前很多街道没有参与到业委会的成立过程中,所以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拒绝备案的情况。
新实施的《指导规则》中,居委会将作为召集人参与其中,街道将对业委会的成立运作进行指导监督,所以备案应该没有问题。
6.《指导规则》中规定,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撤销业主大会决定。
FW:这条虽然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但似乎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不太相符。
隋振江:我们更希望业主自己能够纠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所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街道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做法,是在极端情况下的一种行政援助,政府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时会极其谨慎。
律师解读
《指导规则》可选择适用
“这份规则的法律效力并不很高。”一位律师表示,现在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法律法规,由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指导规则》,是可以选择适用的。“也就是您看哪条好用您就用,不好用您就别管它!”这位律师用通俗的话解释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孟宪生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这只是社区管理的一种选择。业主对于社区的管理还包括直接由业主共同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直接选举业主委员会等形式。
孟宪生说,在《物权法》的指引下,业主可选择的机会有很多,如果业主选择了召开业主大会这种方式,《指导规则》只是一个指导,小区的管理关键取决于业主的参与程度和业主代表的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