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花63万元买来的二手房是发生过人命案的“凶宅”,李勇退房后将二手房的卖主李冬生告上法院。李勇要求卖主赔偿购房差价款、购房评估费、租房房租等各项损失总计7万余元。今天上午,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勇的诉讼请求。
李勇称,2007年3月,他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以6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冬生的一处位于望京的房屋。买房后,一位朋友告诉李勇,屋内曾发生过杀人案件。
经过交涉,李冬生同意退房,但拒绝赔偿损失。李勇认为,对方隐瞒了房屋是“凶宅”的真相,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随后,李勇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致函调查涉诉房屋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等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花家地派出所回函称,该房曾在2006年12月23日发生一起一男子跳楼事件,民警到达现场时,该男子已经死亡。经过朝阳公安分局刑警队、法医、重大责任事故科鉴定,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只是表明曾发生有人员从涉案房屋坠楼身亡,并没有事实依据证明该房屋内发生了刑事案件。被告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的购房差价、租房损失与原、被告买卖合同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房差价款、购房评估费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