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原房主收房 但考虑价格上涨因素 法院判决———
本报讯 陈女士购买的两居室房子一直未办下产权证,原房主目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原房主崔先生得支付购房者陈女士房屋差价款47.6万余元。
2003年8月6日,陈女士与崔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陈女士以22.5万元的价格购买崔先生位于望京西园一区的一套两居室。
当天,陈女士向崔先生支付了两万元的订金,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陈女士入住该房屋。2004年1月,陈女士将剩下的20.5万元房款交给了中间人。
2004年11月22日,陈女士和崔先生一同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材料不齐备,手续没有办成,之后双方就再也没有前去办理过手续。
“他(崔先生)是看到房价上涨之后觉得卖亏了。”陈女士称,2004年后房价开始大幅上涨,崔先生意识到自己房子升值潜力较大,才不想卖房的。陈女士曾要求崔先生协助她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崔先生称,房屋是2001年他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华通公司)处购买的,属于央产房,需要产权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出售。
据了解,就房屋产权的所属问题,崔先生已经和华通公司产生过诉讼。2005年11月29日,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套房屋的产权属于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崔先生与华通公司发生关于诉争房屋权属变动的诉讼,实际上是崔先生想通过法院判决,使其获得履行与陈女士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障碍。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诉争房屋的产权已经变更登记至华通公司名下,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崔先生得支付陈女士房屋差价款47.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