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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京黑煤串案”中主犯贾秀军二审被加判两年

  在“望京黑煤串案”中落马的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原副局长贾秀军,日前被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服判决的贾秀军上诉,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将此案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贾秀军在重审中被判五年。(10月16日《京华时报》)

  略通法律的人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叫做“上诉不加刑”,它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换句话说,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不过,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却不断地落空。类似事件,2003年也在河北省发生过。河北省高阳县人董亚洲因涉嫌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了死缓,其父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然而,2003年3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竟然判决董亚洲死刑。

  我们非常理解法院维护正义的心情,也许贾秀军的确罪行严重,论律不该只判三年。不过,二审法院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做法,却使“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落空,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正是为消除被告人的顾虑,让被告人不用担心上诉会加重自己的处罚,从而敢于行使上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二审法院屡屡通过发回重审的做法让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那么,有哪个被告人以后敢再上诉?如此一来,被告人的上诉权与辩护权靠什么来保障呢?同样,如果被告人都不敢大胆上诉,二审法院又如何发挥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错误的功能呢?

  在我看来,二审法院通过发回重审以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实际上是法官越位做了检察官,是一种职能的错位。在贾秀军案中,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确实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那么应当由检察院来提出抗诉,检察院不进行抗诉,是其失职,即使要纠正,也应由上级检察院来督促其进行抗诉。而现在,上级法院急匆匆跳出来当了一回检察官,似乎在个案上主持了正义,但实际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在更大范围内损害了“法律正义”与“程序正义”。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仅常被法院以重审的名义,法院还经常以再审的名义令这一原则落空。比如,当二审法院在审理某案时,如果认为某一被告人量刑过轻,往往先维持原判,在判决生效后,再自行进行再审,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种利用再审进行改判的方式,同样使被告人本来是为减轻自己的刑罚而进行上诉,反而招致更严重的刑罚。

  由此可见,为了更好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有必要完善“上诉不加刑”的规定,织密法网。比如,不仅规定二审法院在仅有被告人上诉案件中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也不能利用再审的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