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于2007年4月30日1时许,趁借住在本市朝阳区六公主坟村敬老院一出租房屋之机,将同屋居住的王某放在枕头边上的诺基亚牌761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1300元)窃走。
次日13时许,王平在上述地点,趁白某睡觉之机,将白放在枕头边上充电的波导牌S667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200元)窃走。后波导牌S667型移动电话机1部已起获并发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