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购赃人判刑
新京报讯 因收购赃车,一名男子被朝阳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000元。据法院介绍,该男子成为北京市首个以这一罪名被判刑的人。
2005年11月和去年3月,被告人黄某分别在朝阳区七棵树和望京附近,购买了两辆机动车。经查这两辆车均为被盗车辆。去年10月,黄某被控制。
朝阳法院近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黄某上述徒刑,认定他明知购买车辆为犯罪所得仍收购。
法院判决此案的依据源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在类似案件中,被告人明知是赃车是定案的重要前提。
而在以往审理中,被告人多以不知道是赃车为由进行辩护。
朝阳法院昨日特地解释了如何认定黄某“明知赃车”。
法官说,首先涉案的车辆明显低于市场价位,黄某以6000元购买的金杯车市价是5.1万元;而2.6万元购买的桑塔纳轿车市价为4.2万元。另外,黄某购买的车辆发动机上的识别代号有明显的更改痕迹,且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证明。法院据此认定黄某明知而买赃。判决后,黄某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