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下)
在昨天的节目里我们了解到,三位不幸的少女,死于同一场车祸,赔偿金额却相差两倍之多,城市和农村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别引发社会舆论强烈争议。
不同户口之间存在贵贱之分吗?不同生命之间存在价值差别吗?每个人创造社会价值的不同,是否应该在人身赔偿中得到尊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就意味着要按照相同的数额来核算赔偿?
针对这些问题,权威法学专家、遇难者家属、一线法官代表齐聚大家看法周末演播室,展开唇枪舌战。
反方嘉宾提到,单纯按照城乡户籍的不同来确定赔偿标准,肯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同命同价”,每个人社会价值的差别必须在赔偿时得到尊重。对于这样的说法,遇难者家属坚决反对,她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反驳嘉宾的观点?场上正反双方的辩论,是否会因此发生那些改变?
361°全民互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
热点争论一:按社会价值确定赔偿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忽略掉这个户口的问题,假使你妹妹挣的没有那个人钱多,假使你妹妹的收入没有那一位遇难者的收入高,那你觉得你可以接受这样一个赔偿的结果吗,就是赔给你们家的比较少,赔给他们家的比较多。
曹小丽:这个我也不能接受,因为像我妹妹她在北京打工,她一个月有一千多块钱的工资,还有在我们家,我父母都是种田的,在家里也有收入,这样两项加起来不比在城里标准差一点。
主持人劳春燕:您认为不管收入多少,身份有什么不同,都应该是赔同样的钱。
曹小丽:对,因为他这个赔偿标准是按那个什么,我这里有一份资料。
主持人劳春燕:还带着资料来了,是什么内容?
曹小丽:就是关于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说,是作为判决的依据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33条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但是他赔偿这个标准数额是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规定。
梁宏达:我认为这个不违背,实际上我们刚才争了半天跟命有关的话题,实际可以把命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叫价值,马克思讲价值怎么讲,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的劳动,你的命也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这肯定是,第二部分还有一个使用价值的问题,就是说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特殊需要的某种属性,就说你这个命不仅是对自己来讲是有存在价值,你对别人也有使用价值,你可以搞慈善工程,你捐助别人,你的劳动给别人带来财富,这是一样的,所以说我们在考虑这个生命消失之后的赔偿,既要考虑他的价值,又要考虑他的使用价值,那么价值我跟江老师跟石老师都一样,我认为价值上是完全等同的,可是使用价值上大大的不同,就刚才王老师讲要尊重每个人使用价值上的一种不同,所以这两个加起来是赔偿金的总和,那这个之间,由于使用价值不同产生差异,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吗,我认为这个好理解。
主持人劳春燕:看曹小丽小丽能不能够接受你这样的观点?
石述思:我再重复一句话,生命无贵贱大家都认为,不再争论,我认为劳动本身也无贵贱,也平等。
王志安:但劳动报酬有区别。
梁宏达:劳动创造的价值有大小。
热点争论二:每个人社会价值的差异能否衡量?
石述思:梁老师我问您一个问题,请教您怎么衡量这样的价值,你拿什么方式具体划钱,你说一个教授的价值,和在座的一个农民工的子女的价值,怎么衡量?
王志安:用经济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生命价值是不需要衡量。
主持人劳春燕:到底怎么来衡量这个价值有操作问题?
梁宏达:如果价值无法衡量,那就没有价值这个词存在了。
张柱庭:这个很容易操作的问题,他的损失在他发生事故前是有收入确定方法的,实际上在我们交通事故里面在赔偿其他项目的时候都是能够找到相应证据的。
石述思:如果这个人是乞丐,就该白死,他一分钱挣不到是吗?
张柱庭:不是这样的,法律如果说你找不到,举证证明不了自己务工收入的时候,会按照社会的平均价值来衡量。
梁宏达:现在有一种说法我非常赞同,就关于赔偿金,首先确定一个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作为一个基数,然后再用每个人的收入作为一个权数,加权,然后这两个加到一起作为赔偿金应该比较合理,这样也避免了单独靠收入来确定赔偿金造成的过于悬殊的现象,所以可能在这一点上民愤就没那么高了。
石述思:3.0版本。
主持人劳春燕: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条非常基本的原则呢,同命同价是否能够更加彰显出公平呢,今天我们也请来了一位法官,有请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的李有宇庭长上场。
热点争论三:纯粹“同命同价”在实际操作中会遭遇那些问题?
反方嘉宾梁宏达认为,每个人创造的社会价值都是有差异的,尊重这些差异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实际冲突;而正方嘉宾石述思则认为,每个人的社会价值差别根本无法衡量,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会引发更大的不公。即将登场的一线法官代表会支持“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吗?对于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公平问题,他会有那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法?《“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主持人劳春燕:欢迎您,李庭长。
李庭长:主持人好。
主持人劳春燕:李庭长,很高兴您能够来到我们演播室,我听说你们法院现在也在尝试着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最近刚刚有一个案子是吗?
李庭长:对。
主持人劳春燕:给我们说一下大概的情况。
李庭长:这个案子是在2006年的年底判决结案的,这个案子具体是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乘坐一辆出租汽车,这个出租汽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乘车人受伤了,受伤以后他到法院,运输服务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公司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劳春燕:他是什么身份的?
李庭长:他是农村户口。
主持人劳春燕:你们最后是赔给他多少钱?
李庭长:我们判他赔了20多万块钱。
主持人劳春燕:这是一个相当高的金额。
李庭长:他是农村户口,老家在江西,但是我们赔偿的标准是参照北京市的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水平来来赔偿的。因为他在2000年就在北京市昌平区买了楼房,一直在北京市经商,在北京生活。
主持人劳春燕:假使这个人就是一个农村户口,就是一个农村来的,他平时也没有在北京住,他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赔给他的钱。
李庭长:应该参照农村的居民的生活费水平来赔偿。
主持人劳春燕:就不是现在的20万了?那可能是多少?
李庭长:十来万,相差很多。
主持人劳春燕:差别是相当的大的,所以一条农村人的命和一条城市居民的命,这个最后的赔偿金额还是差距非常大的?